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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1 认证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4.2首次会议由组长主持,介绍检查组成员,宣读检查纪律,说明检查注意事项,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等。检查陪同人员须是企业负责人或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药品生产全过程,并能准确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检查组成员应在首次会议上向被检查企业出示《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证》。
  4.3 检查组须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对检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应予取证。
  4.4检查组须按照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如实记录;由组长组织评定汇总,作出综合评定结果,撰写现场检查报告。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企业人员应回避。
  4.5 现场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表、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
  4.6 末次会议检查组宣读综合评定结果。被检查企业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4.7 被检查企业可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的解释、说明,必要时检查组须核实。
  4.8 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4.9 如有争议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作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4.10检查组在完成检查后应及时将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认证中心。
  4.11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2至4天,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
  5、检查结果的评定
  5.1认证中心根据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和GMP标准,10个工作日内做出检查结果的评定,汇总资料报局安全监管处。
  6、认证批准
  6.1 局安全监管处对检查评定结果及全部资料进行复合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认证中心提交的检查评定结果和汇总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6.2 对审批结果为“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全部资料转认证中心存档。
  6.3经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被检查企业发限期改正通知书,改正期限6个月。企业限期内改正完毕后,提交改正报告,符合要求的,由局安全监管处通知认证中心选派检查组再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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