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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生产企业申请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GMP认证,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对申请其它药品GMP认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转认证中心。
  第十一条 认证中心对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的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企业必须在2个月内报送,逾期未报的中止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 认证中心对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20个工作日内制定药品GMP现场检查方案,选派药品GMP认证检查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组由GMP检查员库中经随机抽取组长1人、组员2人组成。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首次会议检查组成员应向被检查企业出示《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证》。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员回避制度,以下检查员应予回避:
  (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审批工作的人员;
  (二)被检查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检查员;
  现场检查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中心可视检查需要派员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可选派1名同志协助工作。
  第十六条 认证中心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检查结果评定,符合认证标准的,报送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七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10个工作日内对认证中心提交的认证检查结果评定进行审核、审批。符合认证标准的,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被检查企业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时限为6个月。企业在期限内改正完毕,提交改正报告,符合要求的,由认证中心选派检查组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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