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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药监发[2002]55号)


各分局、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于2002年12月31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2: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实施GM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确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企业药品GMP认证的初审工作;负责全市其它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认证总时限为65个工作日;负责全市药品GMP认证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
  第四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承办北京市药品GMP认证的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认证中心在承办GMP认证检查工作的同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与药品GMP认证相关的辅导、咨询等业务活动。
  第五条 药品GMP认证实行GMP认证检查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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