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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对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中有疑问的,应通过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与企业接洽,限期并按要求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提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驳回申请。对符合要求的,组织制定现场检查方案以及收费通知书、现场检查通知书等。
  四、现场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1.对通过技术审查的企业,认证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前,应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式样见附件十一)提前5个工作日发至被检查企业,同时抄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认证中心对通过技术审查的企业,根据认证的申请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基本内容包括:认证基本情况、认证范围、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并在技术审查中发现并需要现场核实的问题列入方案。
  3.认证中心负责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发至被检查企业,并抄送市局市场监督处、申请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检查组成员所在单位。
  4.现场检查实行检查员回避制度。检查组成员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SP认证检查员库中的检查员,经随机抽取组长1人、组员2人组成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5.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药品批发企业2至4天,药品零售连锁企业3至4天,零售企业1至2天。
  6.首次会议由组长主持,介绍检查组成员,宣读检查纪律、检查方案,核实企业有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情况(表格式样见附件十二),说明检查注意事项,落实检查日程,确认检查陪同人员等。
  7.检查组须按照检查评定标准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认证检查,认真填写认证现场检查记录(式样见附件十三),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如实记录;由组长组织评定汇总,作出综合评定结果,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式样见附件十四)。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企业人员应回避。
  8.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双方应对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现场检查报告应由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不合格项目情况表(式样见附件十五)、检查员记录。如企业对检查结果产生异议,可向检查组提出说明或做出解释。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检查组应对异议内容予以记录,与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送交认证中心。
  9.末次会议检查组宣读综合评定结果。被检查企业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不合格项目情况表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10.检查组在完成检查后应及时将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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