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的GSP药品认证中心,承担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初审、认证后监督检查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证申请与初审
1.药品经营企业按照《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和十项认证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申报资料一律使用A4纸,并装订成册。
2.分局应在收到认证申请及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填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流程表(式样见附件八)。初审通过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九),并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附认证流程表全部移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审查。初审未通过的,签发驳回通知书(式样见附件十),并做好记录。受理通知书、驳回通知书均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企业,一份由签发部门存档。
3.对认证申请的初审,一般只限于申报资料的审查。但有下列情况的,应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认证申请予以处理:
(1)申报资料有疑问而需要现场核实的。
(2)企业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而需要现场核查的。
4.对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核查,必须查明企业在经销药品过程中有无违规行为。如无违规行为,可将相关核查资料与认证申请一并报送;如有违规行为,则应进行6个月整改,期满后重新申请认证。
三、形式审查与技术审查
1.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在收到认证申请及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结束后,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认证申请书,并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认证企业。对同意受理的认证申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通知企业的同时,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转送认证中心。不同意受理的,告知应说明原因附驳回通知书。
2.认证中心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资料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证申请书及资料的技术审查。技术审查主要对申请企业申报资料的内容根据法规和GSP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