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GSP要求的认证合格企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
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要求限期予以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GSP要求且情节严重的、或者屡次发生违反GSP规定但不予改正的认证合格企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证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被予以公告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需在公告发布之日6个月后方可提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情节严重”一词的含义,是指认证合格企业出现过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而造成质量事故或违规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或者存在着3项以上(含3项)不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项目》中关键项目要求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试行。
附件2
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认证工作程序。
一、职责与权限
1.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GSP认证总时限为75个工作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从事GSP认证的技术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