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认证中心按照《GSP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从认证检查员库随机抽取来自不同单位的3名GSP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依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组织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员回避制度,以下检查员应予以回避:
  (一)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审批工作的人员;
  (二)被检查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检查员;
  认证中心组织现场检查时,可视检查需要派员监督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被检查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可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
  第十五条 对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检查,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实行抽查,但抽查的比例,零售连锁门店不低于10%,其他经营企业不低于单位总数的30%。
  第十六条 对认证合格的企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做出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书面通知企业(样式见附件十七)。企业可在通知下发之日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第十七条 对认证合格的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发布认证公告;认证合格的药品零售企业,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认证公告。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认证程序,对申请企业进行检查和复审,合格的换发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以及认证证书期满但未重新申请认证的,其认证证书失效,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监督认证合格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认证标准。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监督检查的结果应记录在案,并按规定定期报送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变更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或在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等方面以及零售连锁门店数量上发生了变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其进行专项认证检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