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GSP认证检查员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SP检查员管理办法》选聘,由认证中心建立GSP认证检查员库。
第九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或者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经法定程序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GSP认证总时限为75个工作日(认证工作程序见附件一、二),包括申请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初审(10个工作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负责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认证中心负责技术审查(15个工作日)、组织实施现场检查(15个工作日)、汇总审查结果(10个工作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认证结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式样见附件三),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
(四)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四);
(五)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五);
(六)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件六);
(七)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式样见附件七);
(八)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九)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十)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企业填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及上述相关资料时,应按规定做到详实和准确。
第十二条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申请、受理和组织认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