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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药监发[2002]56号)


各分局、局药品认证中心、市管药品经营企业:

  《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经2002年12月31日第18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试行。

  附件:
  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

  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程序示意图(略)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确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
  第四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的药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承担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北京市GSP认证工作接受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业务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认证中心从事GSP认证的技术检查工作。认证中心在承担GSP认证检查工作的同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与GSP认证相关的辅导、咨询等业务活动。
  第七条 GSP认证实行GSP认证检查员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纪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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