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测量与最近药品零售企业的可行进距离以行人步行最短距离为原则,最小计量单位为5米,不足5米的距离全部忽略不计。涉及经营场所在整体建筑物(如商场、超市等)内的,测量以外层门中心到外层门中心的最短距离为准。
第十二条 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要求
(一)企业负责人应专职在新办药品零售企业工作,并且从事医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应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并应通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一年;
(二)企业设两名以上质量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均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企业在远十区县政府所在城镇行政区域内或设计规模在3万人口以上居住区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从业药师;企业在远十区县,并且不在区县政府所在城镇行政区域内的和设计规模在3万人口以上居住区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经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的药师;
(三)企业柜台销售人员或提供咨询人员应具有医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水平,并且经过医药专业知识培训;
(四)企业中药学技术人员不得低于职工总数的30%。
第十三条 新办药品零售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办药品零售企业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面积、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申请人署名、日期等基本内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关人事任免决定;
4、企业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明、个人简历;
5、企业组织机构图;
6、全体人员名录(含姓名、年龄、学历、职称、部门、职务等基本内容);
7、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名录、附职称证明;
8、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并注明与最近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最短可行进距离;
9、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
10、同意受理后,提交经营地址和仓库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
11、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目录。
第三章 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地址变更时,以下情况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