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药监市[2002]124号)
各区县分局:
为了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的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为原则,根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精神,我局修订了《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于2002年3月19日经我局局务会讨论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转发至辖区内各药品零售企业,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试行,“
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京药管市[2000]186号)同时废止。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以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为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药品,含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办理和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同)应实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新办药品零售企业均要通过GSP认证。
第五条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凡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均可通过新办、重组、兼并等形式发展连锁经营。
第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的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为基本原则,实行总量控制,每年上下半年各核定一次;原则上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地域面积、区域繁华程度、消费水平等综合因素进行分析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