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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的通知


  (一)制订辖区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理监测质量的申诉和投诉,组织实施仲裁监测。

  第八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应设置专职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保证实验室,对本站提供的监测数据质量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辖区和本单位年度环境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组织实施,并提交年度质量保证工作报告;

  (二)开展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研究,定期组织本辖区质量保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

  (三)对辖区内环境监测站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审核质控数据。

  (四)指导下级监测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辖区内监测站能力验证、质控考核、实验室间比对、持证上岗考核。

  (五)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申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监测活动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十条 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环境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参加培训,省辖市及以下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考核合格,由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持证上岗。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培训、考核和发证,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使用行业推荐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证明可以使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分析评价及综合使用,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评价方法进行分析评价。

  第十二条 监测所使用的监测分析仪器应由国家、省、市、县级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合格,在有效期内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监测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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