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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由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向低收入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工作方案报市政府;

  3.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向低收入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由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实施。

  4.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对象、发放标准、补贴时间,公布相关政策措施以及市场监测情况,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第十条 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在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中支付;若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余额出现不足,所缺部分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半年内,低收入居民消费因物价上涨所增加的人均支出,仍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所增加的资金范围内的,一般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本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食品结构和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每年对低保标准定期复审一次。

  市民政局负责定期按照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中低等能量摄入标准,对本市低保对象的基本食品结构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市监察局、各区(县级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

  经复审后无须调整的,维持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复审后发现现行标准与当前居民生活不相适应的,参照第八条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并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要求更新的;

  (二)不适应本市、区(县级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

  (三)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

  第十五条 加强舆论宣传,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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