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负责定期对本市低收入居民基本食品结构进行抽样调查及统计,并负责编制 “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价格变动对低收入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的相关数据,按月提供给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向市民政局提供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当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涨幅在4%以下时,维持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当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上涨幅度维持在4%以上并且超过6个月时(含6个月),启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
1.市民政局应依据有关数据,及时对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测算,并根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要求,测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市民政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结果进行复核;
3.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本市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案,征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和公众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4、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由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实施。
第九条 当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幅度达到4%或以上时,启动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
(一)当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上涨幅度达到4%或以上时,市物价局应及时会同市民政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做好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测算工作。
(二)当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向本市低收入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1.广州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上涨幅度达到4%(含4%)以上持续3个月;
2.广州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上涨幅度连续2个月达到8%(含8%)以上。
(三)向低收入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按以下程序执行:
1.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根据各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确定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标准、发放对象和发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