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它相应的质量标准,并能满足产品研发及生产的要求。应特别注意禁用/限用原料的控制。
第十二条 原料应从评估合格的供应商购进。按照采购程序及供应商的评估报告进行采购,确保所采购的原料符合现行化妆品标准的要求。严禁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的原料。
第十三条 应当与原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责任。采购合同中应当包括原料质量控制要求和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质量责任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档案,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使用原料来源可追溯。
每批原料在购进时必须索取检验报告(COA)或供应商的相关合格证明,对有怀疑的供应商,可要求其提供加盖公章的原料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口原料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检查原料包装前后批次的一致性和外包装的完整密封性,确保无破损或渗漏。例如:检查铁桶包装是否变形、渗漏。若铁桶变形、渗漏或有锈迹,应隔离待检。
第十六条 检查标识,并记录。原料标识应包括原料品名(INCI名)或化学名或商品名、品质分级、数量、供应商、产地、生产批号、保质期等。
第十七条 核对送货单、采购单,对原料过磅抽查(抽查比例大于或等于30%);抽查无误后,将原料放置于进料检验区,在送货单上盖章、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仓库收到原料的检验报告(COA)等相关合格证明后,填写物料标识卡、送检单。
第十九条 应当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强化原料进厂检验,并将检验报告留档备查。
品质部根据企业原料质量检验标准, 对原料微生物、理化指标进行内部检测或委托外检。
第二十条 仓库收到品质部门的检验结果标识后,将原料按合格、不合格分区存放,并在合格物料标识卡上填写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原料储存时,必须对包装进行除尘、清洁或拆除外包装,并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区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