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违法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吸毒、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等。
6、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他杀、他伤等。
7、住院病人经专家鉴定确认治愈或可以医疗终结,但拒绝出院者,从鉴定确认的第二天起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和不符合住院标准而住院的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
9、到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
10、20周岁以前发生性行为所致的人流、宫外孕等医药费用。
11、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报销:
(一)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淋病、梅毒等传染病者;
(二)属其它责任人应承担责任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伤者;
(三)因不接受预防接种所致疾病的医疗费用;
(四)挂床住院;
(五)未提供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资料、手续不全。
(六)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者。
第三章 住院及转诊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内住院治疗定点机构。县级定点机构: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三门镇卫生院、瓢里中心卫生院、平等中心卫生院、乐江乡卫生院、伟江乡卫生院、江底乡卫生院、马堤乡卫生院、和平乡卫生院、泗水乡卫生院。
第二十二条 住院实行自由选择和审批相结合的方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住院,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本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自愿选择,即在本县范围内患者可持证到县、乡(镇)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需办理转诊手续;龙胜镇籍的农村居民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在县中医院。
(二)转到县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持县内县级医院或县内乡镇卫生院转诊证明、合作医疗证,到县合管中心审批备案。否则补偿比例按10%计算。
(三)急重病人可先就近住院抢救,次日凭医院疾病证明补办转诊手续。否则补偿比例按10%计算。
第二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患急重病需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在入院三天之内要电话报告县合管中心,入住医院应是当地政府开办的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单位,不准冒名、假名住院治疗及伪造各类住院凭证、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技术方案从二00八年六月一日起统一执行,同时原制定的补偿方案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