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付线:乡、镇卫生院50元,县级医院150元,县外医疗机构200元。
(二)住院补偿比例为:乡、镇卫生院补偿40%;县级医疗机构补偿30%。县外医疗机构补偿20%。
(三)封顶线:慢性病统筹每人每年累计报销不超过3000元。
第十五条 慢性病统筹病种为:高血压病、结核病、慢性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癌症、结石(泌尿系统结石和胆结石)、糖尿病、精神分裂症、肝炎、心脏病(先心、冠心、风心、肺心)、癫痫、肺气肿、甲亢、出生缺陷和脑血管意外所致脑瘫。(病种增加12种)
第十六条 重大疾病:住院补偿金额达封顶线10000元的患者,以后住院再发生的住院费用按50%比例补偿。
一年内每人累计大病补偿金、住院封顶线和慢性病补偿金封顶线三项合计不能超过30000元。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费用范围。
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下列范围的医疗费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予以支付:
(一)《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所规定的药品费用。药品报销范围:区级和市级医疗机构要达90%以上,县级医疗机构要达95%以上,乡级医疗机构要达98%以上。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诊疗项目范围》所规定的不予支付费用范围和自付部分费用范围以外的费用。
(三)县级及县外医疗机构床位费按12元计入,乡、镇医院按实际床位收费标准计入报账基数。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医药费用的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诊疗项目是指参加人员在住院期间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医药费用的项目。下列项目费用按60%计入报账基数。
(一)诊疗设备医用材料类。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多功能心电监护、纤维镜检查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按国产材料支付)。
(二)治疗项目类。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各种显微镜手术、微创手术、腹腔镜检或手术、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手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