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账地点:县外、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在县合管中心报账;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医药费用在乡、镇合管站报账,合管站结算好后于每月30日将有关报账财料上交合管中心。
(二)报账需提交材料: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发票、疾病诊断书、出院通知、有效住院发票、费用一日清单(或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复印件)。转上级医院的需转诊证明。外伤患者需门诊病历.
同时参加了人寿、财产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先到合管办办理报账手续的,按程序进行报账,并在提供给保险公司的复印件上盖章;如先到保险公司办理报账手续的,则携带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清单和原相关票据的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章)进行报账。合管办审核时应先将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从报帐总数减去,才按比例报账。
第十一条 慢性病统筹管理。
(一)报账地点:县外、县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医药费用在县合管中心报账;乡、镇卫生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在乡、镇合管站报账,合管站结算好后于每月30日将有关报账财料上交合管中心。
(二)报账需提交材料: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发票、疾病诊断书、有效门诊发票和处方复印件。
第十二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住院分娩的产妇每例补助100元(剖宫产、产妇若合并大出血、子痫、妊高症的按住院补偿)。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
(一)起付线:乡、镇卫生院50元(比原来提高20元),县级医院150元(比原来提高50元),县外医疗机构200元。每次住院均扣起付线。
(二)住院补偿比例为:县内乡、镇卫生院补偿75%(比原来提高10%);县级医疗机构补偿45%(比原来提高5%);县外医疗机构补偿35%(比原来提高5%)。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落实了放环措施和依法只生两个女孩并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的住院补偿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再上调10%(上调10%由县财政支付)。
(三)将新生儿疾病(出生七天内发病)纳入产妇住院补助。
(四)封顶线为:住院补偿每人每年累计报销不超过10000元(比原来提高5500元)。
第十四条 慢性病补偿采用年底补偿制,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为:(原来是每病种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