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修订)的通知
(龙政发[2008]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龙胜各族自治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ОО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基金补偿技术方案(修订)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34号)、《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的通知》(桂纠办字〔2007〕10号)和《自治区卫生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方案(修订)〉的通知》(桂卫农卫〔2008〕6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基金技术补偿方案。
第一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金筹集
第一条 筹资渠道及金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市财政、县财政补助,集体扶持,个人缴费四部分构成,筹资金额每人每年80元。其中:(1)农村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0元;(2)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3)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7元;(4)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5)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元。各级财政补助经费按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数核拨。
第二条 缴费以户为单位,一次交纳一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该农户缴费时要出示户口簿。有子女在农村,但独立生活的60岁以上老人参加合作医疗,其子女必须有一户以上随其参加。
第三条 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军烈属、伤残军人确因经济困难,无法缴纳个人合作医疗资金的,由该农户向村民委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民政局审批同意,个人缴费资金由民政局代缴,合作医疗证由民政部门填写核发。
第四条 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落实了放环措施和依法只生两个女孩并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免除夫妻双方及子女的个人缴费,免除费用由县财政补助,合作医疗证由计生部门填写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