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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08]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龙胜各族自治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活动,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地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经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予以聘用,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每个行政村原则上配备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可以由村两委成员兼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胜各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第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受所在乡(镇)政府和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纪守法,城实守信。
  ㈡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
  ㈢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有一定的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年龄50周岁以下(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者,可适当放宽)。
  ㈣经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技能鉴定合格,并获得国家颁布的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科学的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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