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行划片管理。两个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按照划片分工搞好本辖区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八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二)掌握本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
(三)负责本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相关的健康宣传教育;
(四)承担本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 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按照《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工作。
(二)设置专人管理本机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宣传。
(三)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做好新生儿血样标本的采集和质控,协助做好对可疑阳性新生儿的追踪。
(四)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五)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病例信息,协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做好第八条的四项工作。
(六)不具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
第十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设在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二)符合《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符合《
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发现新生儿遗传代谢病阳性病例时,应当及时通知新生儿监护人进行确诊。
第十二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医疗机构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签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