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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水务局关于增加、修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防洪安全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但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的。
  罚款基准: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防洪安全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但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一百至五百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防洪安全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但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水体污染的。
  罚款基准:五百至一千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防洪安全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但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影响防洪安全或水工程运行安全或对水体造成污染,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基准:两千元至三千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防洪安全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但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影响防洪安全或水工程运行安全或造成水体污染,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基准:伍千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利用河道、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防洪安全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二至三万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造成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四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逾期不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五万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
  有前款(一)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或者阻碍上游洪涝下泻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一千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停止违法行为,但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三至五千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六至八千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基准:九千至一万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四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或者阻碍上游洪涝下泄的;”
  四十八、破坏和侵占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治理成果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
  侵占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治理成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后,当事人及时纠正,逾期采取补救措施,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治理成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及时纠正,逾期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处以50--100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治理成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后,当事人逾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
  罚款基准:处以100--200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治理成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后,当事人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不予赔偿损失的。
  罚款基准: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破坏和侵占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治理成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后,当事人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罚款基准: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三十三条:破坏和侵占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治理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款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十九、未经批准修建水利工程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三千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停止违法行为,但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五至六千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七至八千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基准:九千至一万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水利工程,但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违反水利工程建设规划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五百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停止违法行为,但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一千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二千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基准:三千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不得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
  2、《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一、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或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建设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未采取临时措施和修复或修建相应工程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及时停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五百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停止违法行为,但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一千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罚款基准:二千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基准:三千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按水利工程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建设施工应当按照批准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范围、方式、设计方案进行。
  建设施工确需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水利工程的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2、《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二、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造成损害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逾期不清除,但及时说明原因,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并承担费用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逾期不清除,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基准:五千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逾期不清除,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建设单位主动承担相关清除费用的。
  罚款基准:一万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逾期不清除,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且建设单位不承担相关清除费用的。
  罚款基准:二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逾期不清除,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罚款基准:三万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对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跨汛期施工的建设项目,应制定安全渡汛措施,并事先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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