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附表3)和《 年度农户和林业职工小额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附表4)。
(二)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
(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进账单、结息单原件和复印件,上述材料送审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贷款项目,需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章的贷款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说明以及林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贷款到位时间、到位金额、资金具体分类投向、利息支付情况、有无提前归还等内容)。
(五)农户和林业职工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计汇总,如实填报林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将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有关资料情况进行审核,并于10月3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第十七条 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按照预算级次拨付,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按照国家审核批复后的合格贴息贷款项目和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于次年3月底前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资金一并下达到各地。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在资金下达前将进行贴息的林业贷款项目通过河南林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明确责任,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并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九条 省辖市级林业部门要于每年3月10日之前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填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附表5),并完成网上录入。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