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业、财政联合行文的计划申报文件。
(二)《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附表1)。
(三)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签章的上年度项目法人资产负债表;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林业龙头企业项目还要报送龙头企业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有信用等级的需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
(四)申报项目贷款总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需报送有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研究报告;项目贷款总规模在1000(含1000万元) -2000万元的项目,需提报项目标准文本;申报项目贷款总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附项目简要情况说明(主要包括贷款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项目工作进度计划、贷款使用计划、还款方案、市场预测、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五)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统一汇总,并以县级林业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同时报送《 年度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附表2)和申报文字说明。
第十二条 省林业厅联合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计划、上年度贴息贷款落实情况和贷款项目实施管理情况,确定我省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计划,于12月31日之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审批。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审批后,省林业厅下达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在省下达计划前,对纳入年度贷款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额度在河南林业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三条 对已经批复的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项目因客观因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上述程序及时向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贴息贷款计划项目调整报告。
第五章 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申报和下拨
第十四条 每年新增项目申报贴息的贷款合同签订时间起止范围是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本地区应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额,并于每年10月15日之前由财政和林业两部门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年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项目申报时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