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的小额贷款项目(贷款规模在5-30万元之间)。
第三章 贴息率与贴息期限
第五条 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林业贷款,财政年贴息率为4%,其中: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省级财政年贴息率为1%。市、县财政可视财力状况给予相应的贴息资金配套。
第六条 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第七条 贴息资金采取分年度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四章 贴息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林业贴息贷款计划是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前提,纳入当年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的项目,在贷款落实的条件下,优先申报当年财政贴息资金。
第九条 林业贴息贷款计划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核、逐级申报、层层负责。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汇总。
第十条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统一汇总,并以县级林业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商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申报,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汇总。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请,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正式行文向省林业厅报送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项目申报时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