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八省区中等职业教育约谈会议纪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7月1日,国家教育督导团就职业教育有关工作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了约谈,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华和教育厅副厅长毛力提·满苏尔代表我区参加了约谈会议。会后,国家教育督导团下发了《八省区中等职业教育约谈会纪要》(国教督函〔2011〕4号),现将《约谈纪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检查,立即整改。关于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各地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的要求执行,即: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各地要认真核实相关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整改方案请于2011年9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自治区教育厅;整改结果和进展情况请于2012年5月1日前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自治区教育厅。联系单位: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业教育协调处联系人:毛继荣0991-2383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