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快基本制度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或修订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监理、检测等方面的规章,认真梳理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补充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所亟需的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体系。
(十八)加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逐步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整充实为独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赋予建筑市场稽查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任务和工程建设规模,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以及开展建材质量、安全防护器材专项抽检的经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和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行为,建设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对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转变监管方式,改进检查方式,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各专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在对建筑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采取停工整顿,直至吊销从业资质证书的管理措施。依法加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实行社会公告制度。
七、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管理
(二十)明确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建筑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企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实施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二十一)加强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的情况要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注册人员出借证章、重复注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注册人员的诚信记录,应作为单位参加投标的条件。
(二十二)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用工行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在地、县两级财政安排的职业培训教育费中应当单独列支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经费。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实行实名制登记,建立人员信息档案,发放人员信息卡或工作证,持证上岗。建设、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尤其要做好新入工地的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全面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技术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规定持证上岗,一经发现无证上岗的,立即责令其停工整顿。建立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多层次培训体系,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关键岗位技术工人经培训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