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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一)加强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和专业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否则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分包单位和专业单位要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要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要根据投标时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常驻现场。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顺序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全面落实“三项重要制度”(领导带班制度、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加强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检查,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十二)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设计文件中需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内容,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严把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关。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材料检验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单位的检测数据应当自动录入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通过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确保工程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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