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七)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按照工程建设程序规定,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监管程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据职责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流程,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报监、工程复工安全条件审查和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对严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程序的建设项目,责令停工整顿,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专门分析,并提出方案、预留费用。工程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细化提出质量安全防护的措施和费用。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九)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予以明确,其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可按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造价计取或按照中标工程总造价的2%预提。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十)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深入贯彻《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坚持“预防第一、防控结合、及时消除”的原则,建筑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结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和隐患自检制度,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对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和重要场所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和整改,建立自查整改台账,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建筑企业动态监管,对擅自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有出借企业资质证书、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追究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