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统一的工程项目、企业资质、执业人员等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提高工程建设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参建各方市场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二、严格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
(五)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除依法可不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公开招标。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以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体的建设工程项目为重点,将政府行政监督与信息公开、社会监督有机结合,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从严处罚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行为,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严厉打击投标人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1至2年在自治区范围内参加投标的资格;对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暂停其招标代理业务、降级直至吊销招标代理资格,并取消相关人员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对未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为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评标专家,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其评标资格。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将施工招标中涉及质量安全关键岗位的注册建造师列为评标条件,质量员、安全员作为合同约定内容。加快推进工程招投标信息化、网络化和电子评标建设,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实行电子招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促进工程招投标活动公开透明、高效有序。严格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强制性条文,加强工程招投标文件备案管理,合理确定施工工期,确保工程建设所需费用,禁止以竞争为由随意降低工程类别而变相减少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六)坚决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分包无效,依法进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在自治区范围内建立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数据库,推行分包合同备案制度,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相关合同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发现实际分包单位与合同备案信息不符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分包单位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需提交经备案的工程业绩,未经备案的分包工程,不得作为资质审批条件。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将处罚信息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并在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