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57号)
《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2011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充分调动广大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社会科学研究的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对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是对我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凡属重庆籍公民,在市内外、国内外的报刊和出版社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并对推动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繁荣等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请参加评奖。
前款所称社会科学成果,包括以下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普及读物、工具书、古籍整理、地方志书等;
(二)论文类;
(三)研究报告类,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
第四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高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坚持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原则为150项,可根据评奖当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占比分别为10%、30%和60%。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金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