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标准
| 店堂使用面积
(不含中药饮片)
| 质量管理人员
(至少一名)
| 可行进距离
(米)
|
第一标准
| 150平方米
| 执业药师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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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标准
| 100平方米
| 执业\从业药师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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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标准
| 150平方米
| 从业药师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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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标准
| 50平方米
| 经培训的药师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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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完善“药品零售企业审批专家(顾问)库”,包括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监察人员、社会监督员、药品稽查员、经济专家、法律顾问等。
第六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随机从“药品零售企业审批专家(顾问)库”抽取专家,组成“20**年度药品零售企业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职责:按照竞标标准细则进行评标;讨论决定、处理竞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