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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竞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准标准

店堂使用面积

(不含中药饮片)

质量管理人员

(至少一名)

可行进距离

(米)

第一标准

150平方米

执业药师

350

第二标准

100平方米

执业\从业药师

350

第三标准

150平方米

从业药师

350

第四标准

50平方米

经培训的药师

350


  第五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完善“药品零售企业审批专家(顾问)库”,包括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监察人员、社会监督员、药品稽查员、经济专家、法律顾问等。
  第六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随机从“药品零售企业审批专家(顾问)库”抽取专家,组成“20**年度药品零售企业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职责:按照竞标标准细则进行评标;讨论决定、处理竞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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