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竞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药监分局:
根据北京市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流通的实际情况,我局特制定了《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竞标办法(试行)》,于2002年3月19日经我局局务会讨论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试行。新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管理的标准,严格按照“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标准要求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北京市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竞标办法(试行)
附件2: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竞标程序(略)
附件:
北京市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竞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为基本原则特制定本办法。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地域面积、区域繁华程度、消费水平等综合因素,实行总量控制、有条件的放开。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新办采用公开条件、公平竞争、竞标审批的方式。通过竞标产生的中标企业,获得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资格,进入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程序。
繁华商业区内的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直接进入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程序。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接受新办药品零售企业竞标的申请,申请人可以为企业、组织或个人等。
申请人的企业负责人应从事医药相关行业3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并应通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一年。
第四条 根据申请人地址选择,按照《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竞标的基准标准细分为四档。第一标准适用于企业地址在城八区(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海淀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内的申请人;第二标准适用于企业地址在普通商业企业(如商场、超市)内的申请人,无独立的门牌号码,即店内设店;第三标准适用于企业地址在远十区县(通州区、昌平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大兴区、平谷县、密云县、怀柔县、延庆县)政府所在城镇行政区域内的和在设计规模在3万人口以上居住区的申请人;第四标准适用于企业地址在远十区县,并且不在适用第二、三标准范围内的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