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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二条 住院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按统筹基金支付额度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一)统筹基金的最高起付标准为4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具体办法另定。

  (二)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20000元以内的费用,45岁以下的职工自付20%;45岁以上的职工自付18%,退休人员自付15%。

  第二十三条 门诊医疗费和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自付部分费用,由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自付现金。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定。

  为了不降低企、事业单位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市(或)县财税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二十五条 异地工作人员、出差人员应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按本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凭有效单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赴港、澳、台及境外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六条 确因病情需要转院就医的,须有原就医的医院签署建议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因病情危急,原就医医院可直接将病员转院就医,但须于7天内按规定补办手续。转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就医终了后,持有效票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二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能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一)未列入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费;

  (二)未列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费;

  (三)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机构就医和购药的费用;

  (四)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院就医的医疗费用;

  (五)工伤医疗费;

  (六)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所发生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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