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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于每年元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数及其上年度工资总额和养老金(退休金)总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额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缴纳本季度的医疗保险费。

第三章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的构成:

  (一)在职职工按本人年工资总额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从单位缴费中按本人退休金的2%划入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45岁以下的,按12%划入个人帐户;45岁及其以上的,按16%划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20%划入个人帐户。

  按上述分段和划入比例,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的资金为单位缴费总额的30.5%。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第十六条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费用建立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按本试行办法收取的滞纳金和其他收入纳入统筹基金。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编制医疗保险号码,制发IC卡。IC卡用于记载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和医疗费使用情况。

  职工调离本市时,用人单位应同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IC卡注销手续,其结余的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九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和IC卡注销。结余资金划入继承人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结余资金可一次性发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结余资金划入统筹基金。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依照本试行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享受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购药,也可持处方自主选择定点药店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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