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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

  第三条 遵义市劳动局为本市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试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区、市)人事劳动(劳动)局为本辖区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试行办法在该辖区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遵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和各县(区、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为本辖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五条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下列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市直、红花岗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单位和中央、省驻遵单位按7%缴纳;各县(市)按6%缴纳。

  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不缴费。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按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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