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提供的审计资料与实际相符合的程度作出的评价。
合法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提供的审计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评价。
效益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评价。经济性是指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做到了节约;效率性是指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效果性是指经济活动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第三十三条 审计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评价。
(一)内部控制制度, 评价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预算管理,评价预算的编制、报批、执行等使用情况;
(三)日常经费管理,评价经费收支的保障、报批、执行等情况;
(四)物资(服务)采购管理,评价项目的计划、执行、价格、合同、结算、验收、成效等情况;
(五)项目管理,评价项目的立项、概(预)、设计、采购、合同、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决算、投资效益等管理情况;
(六)执法及收费,评价是否有隐瞒、截留、转移、坐支公安执法环节财物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规定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行为;评价票据和资金的管理情况;
(七)固定资产管理,评价是否有隐瞒、擅自调拨、转让、外借和变卖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否有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隐患和损失浪费问题;是否有长期闲置的情况,是否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八)廉洁自律方面,评价:
1.有无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和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行为;
2.有无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的行为;
3.有无巧立名目,以公款扩大单位和个人消费,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私利的行为;
4.领导干部是否批准所在单位或部门,向有关下属单位摊派不应由其负担的费用;
5.领导干部本人是否在本单位或下属单位报销不应由公款支付的个人费用;
6.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使用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装备,是否在离任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其他与审计内容相关的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对上述内容应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三方面作出审计评价。
(一)对真实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