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交流和通报审计工作情况;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调;
审计部门负责承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根据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人事部门负责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名单和基本情况以及提出委托审计建议,报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纪检、督察、信访部门负责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廉政建设情况和信访举报线索,报告对经济违规违纪问题的追究处理情况;
计财、法制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经济活动资料和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利用审计成果完善规章制度情况。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在下列经济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进行审计:
(一)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等情况;
(二)履行工作任务和装备的保障状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重大经济事项的办理程序和实际效果;
(四)所有经费的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预算(计划)的制定、调整、报批、执行情况;
(六)工程(项目)建设、装备、物资、器材采购情况;
(七)实物资产管理情况;
(八)债权债务变化、遗留问题清理处理情况;
(九)非税收入和涉案财物(含无主财物)管理情况;
(十)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一)单位廉政建设和本人廉洁自律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应当以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部门本级经济活动为主,对于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可以根据需要,将查证范围追溯至以往年度或延伸至其他相关单位、部门。
第十六条 对同一单位、部门的正职领导和分管经济工作的副职领导,可以同时予以审计。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采取就地审计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报送审计等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