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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公安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公安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徐公局〔2011〕358号)


各县(市)局、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徐州市公安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公安局(印)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徐州市公安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徐州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依法监督领导干部行使经济权力,正确评价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所属部门、派出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独立核算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政工领导和副职领导,下同);被临时委任为重点建设、重大投资等项目建设和审批的负责人等。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条 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审计:
  (一)担任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职责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履行经济职责的人员。
  (二)拟晋升职务或离任时,年内未对其进行审计的;
  (三)即将离任或因工作调整不再主管或分管经济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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