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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的;

  (三)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的;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擅自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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