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清理内容
1、法定行政强制主体的机构性质、行政强制的类型、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职能职责;
2、授权组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仍具有效力,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是否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行政强制主体资格清理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责任分工,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自查工作。填写《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并于10月底前将登记表(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2、审查阶段。政府法制机构对各部门和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于11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本级政府审核。
3、审核确认和公布阶段。经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由本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培训
为贯彻落实
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
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
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学习,认真领会。省政府法制办将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学习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和培训方式另行通知。
四、行政强制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省政府法制办按照《
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证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顺利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经资格审查、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按程序颁发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