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省政府名义发布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9月15日召开全省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作出安排,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阶段:自行梳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确定的清理范围和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分别梳理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形成书面处理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应当包括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依据和处理意见。对地方性法规的书面处理意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法工〔2011〕9号)的要求,于9月27日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对政府规章的书面处理意见,于10月15日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书面清理结果,于11月15日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阶段:研究审查
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书面处理意见进行汇总、整理,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意见于10月底前完成;对政府规章的审查意见于11月中旬完成。
第四阶段:分类处理
根据审查意见,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按程序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需要对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审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制定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拟于12月底前完成这一阶段工作。
第五阶段:总结上报
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结果,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法工〔2011〕9号)的要求,于12月底前上报。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制定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
(一)清理对象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次行政强制主体的清理对象包括以下四种:
1、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