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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府法发〔2011〕35号)


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工作,我们拟定了《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山东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法工委发〔2011〕2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贯彻落实方案如下:

  一、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一)指导原则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围绕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修改或者废止。要结合我省实际,依法合理配置行政强制权,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又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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