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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任务与方法步骤

  (一)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

  各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当地农业部门,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基础上,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在经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础上,结合实地踏勘,将规划确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片(块)编号、质量等级等基本信息,并编制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要落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布图上,作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底图。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

  1.图。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以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2.表、册。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见附件)。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文件的要求(附后),在基本农田保护现场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扩大宣传效果,促进社会监督。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标志牌。

  (四)落实保护责任。

  按照国土资发〔2009〕167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同时要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责任书应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也必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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