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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1〕18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遵义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做好全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按照基本农田“现场有标志,图上有标注,农户手中有标牌,管理者心中有标准”的建设标准,进一步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布局,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各项保护制度,夯实农业产业基础,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常态化,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达到“保护责任社会化、基础工作规范化、日常管理制度化、执法监察网络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的管理要求,确保我市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要求

  (一)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要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

  (二)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应当按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要求,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可调整的、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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