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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按照要求上报数据处理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四、考核方式

  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对本市各县区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的考核。

  考核采取记分的方式,由考核小组根据各县区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的工作实绩,通过定性与定量评定相结合的方法,并参考各县区上报的工作信息,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评分,满分为150分,实行扣分制。

  五、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按评分高低划分优秀单位、良好单位和及格单位三个标准。评分列入前三位的评为优秀单位,后七位的评为及格单位,其余的为良好单位,由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给予表扬和奖励。

  考核结果在相应的范围内予以公布。

  六、其他

  本考核办法由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数据处理组负责解释。

  附件:各县区经济普查数据处理考核内容和标准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构成

1

组织领导(20分)

重视程度(10分)

设立数据处理组,建立数据审核岗位责任制

2

准备效果(10分)

技术力量配备、设备配套和网络环境搭建充分到位

3

自查自纠(25分)

细则执行(10分)

按照《南宁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实施细则》进行数据处理。

4

上报进度(5分)

按要求定期上报数据处理的工作进度

5

信息收集(10分)

向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数据处理组及时反映数据处理信息,上报数据处理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6

数据上报(60分)

按时上报(8分)

按照市经普办的规定时间完成上报任务。

7

审核效果(10分)

经市经普办审核,数据没有逻辑性错误或核实性错误(不包括允许强行通过的错误提示)

8

查询效果(10分)

对市经普办的查询,及时地给予核实、答复或解释,不故意隐瞒差错、不随意修改数据

9

上报效果(20分)

普查数据按照市经普办的规定,按要求的格式、报送方式完成上报任务。不能出现因差错较多而造成市经普办上报自治区的时间被延误的现象。

10

说明效果(6分)

上报的文字说明必须详细、明确、全面

11

备份效果(6分)

必须按规定完成全部文件的备份工作,建立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数据库及其系统

12

质量控制(45分)

制度建设(7分)

制定有详细的数据处理流程和各个流程的质量控制办法,建立明确的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

13

数据质量(20分)

经市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数据质量抽查工作验收合格,通过市的汇总和评估审核

14

数据评估(18分)

汇总数据与历年数据能够较好地衔接,没有出现趋势性错误。在数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反馈、解决并完成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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