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区外创业补贴。对到区外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1000元路费补贴,并按每月300元标准给予1年的生活补贴。
创业补贴可凭《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材料向经营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五)实行创业奖励
1、成功创业奖励
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正常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投资额度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对联合创业企业总投资额度不足10万元的,按合伙高校毕业生人数每人奖励2000元;总投资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按合伙高校毕业生人数每人奖励4000元;累计奖励额不超过20000元。
2、吸纳就业奖励。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吸纳三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就业的,对企业按每人1000元给予奖励,并按每增加1名我区户籍人员就业多给予300元奖励。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我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签订两年劳动合同的对企业按每人5000元实行奖励;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2000元实行奖励;签订五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00元实行奖励。
在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就业的我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含创业者本人),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吸纳就业奖励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凭证向经营所在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六、创业培训
(一)多途径开展创业培训。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创业培训体系,充分利用学校、公共及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采取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二)实行创业见习制度。建立创业见习基地,对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3-6个月的见习服务,使拟创业人员通过创业见习了解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提高创业能力。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可向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见习人员的创业见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