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证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加大金融扶持
1、 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市内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积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金融支持,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商业贷款,也可以通过小额贷款担保后申请商业贷款,并向同级财政提出贴息申请。
2、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由政府指定担保机构,同级财政筹集所需资金,筹集到的资金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担保小额贷款,不得挪用。小额担保贷款申领程序及管理办法等工作由财政、人社部门共同制定。
3、实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创业计划书、项目评估等材料,按规定程序由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推荐、财政审核、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可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1年。对联合创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4、建立风险奖补机制。建立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单位给予奖励,鼓励经办机构为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四)实行创业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并带动三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创业者本人和所享受扶持政策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纳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创业者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五年,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2、创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在试用期内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不少于30天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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