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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工业、商业、服务业开展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工业、商业、服务业开展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城区、开发区统计局:

  为系统、全面掌握全市经济发展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发展政策和进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依据。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南宁市规模以下工业(个体工业)抽样调查实施方案》、《南宁市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户抽样调查实施方案》、《南宁市服务业抽样调查实施方案》、《南宁市个体服务业单位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等统计抽样调查制度,现将有关抽样调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全市各种统计抽样调查工作在市统计局统一组织下开展,各县、城区、开发区统计局负责组织各乡镇(街道办)具体实施抽样调查工作。县、城区、开发区抽样调查工作由市统计局负责考核,乡镇(街道办)抽样调查工作由县、城区、开发负责考核。

  2、各县、城区、开发区要严格按照抽样调查方案要求,以乡镇(街道办)为总体,认真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评估、推算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对县、城区、开发区推算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及反馈,县、城区、开发区统计局负责对乡镇(街道办)抽样推算资料的审核、评估及反馈。

  3、抽样调查每季度进行一次,一年共进行四次。抽样调查的时间为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要求各县区(开发区)在月后15日内(即在每年的3月15日前、6月15日前、9月15月前、12月15日前)上报有关抽样样本资料以及推算的总体资料。上报使用电子邮件方式,要求各县区将基层原始抽样调查资料及推算汇总表同时上报。

  4、抽样调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要求,以乡镇为总体,分行业进行抽样调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原则上由调查员上门调查填报,小型企业数据严重不实的,调查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填报。

  5、样本单位(户)的抽选,原则上由市统计局按随机方法统一抽选,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各县、城区、开发区可在市统计局的具体指导下重新确定样本单位(户)。除季节性生产外,样本单位(户)一年的营业时间必须在11个月以上。

  6、各县、城区、开发区及各乡镇必须认真做好抽样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抽样调查工作开展的必要经费与设备,确保调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7、各县、城区、开发区要认真贯彻实施各项抽样调查工作,组织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切实做好各项抽样调查工作,特别要注意健全完善乡镇(街道办)一级基础统计工作,确保抽样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调查资料能真实反映全市经济发展实际,成为全市各级领导谋划经济发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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