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05年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市辖区内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2005年7月1日实施的《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实行统计知识技能的继续教育。为贯彻实施《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5年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
所有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含持有《统计证》、《统计上岗资格证》的人员;取得统计专业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其他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科目
(一)《应用统计通论》
(二)《社会经济调查方法与实务》
三、培训的时间和方式
学习培训采取自学、面授教学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培训考试
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发给自治区统计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统计继续教育考试情况由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构及时记入本人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效的《统计证》、《统计上岗资格证》的人员,其统计继续教育考核情况,在申请更换为《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时,由市统计局审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后一并记入;取得统计专业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其统计继续教育考核情况,记入人事部门发给的个人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作为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须提供的材料。
五、培训收费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字[2002]438号文,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所需的培训教材、资料、证书工本费等共计196元/人。
六、报名时间和地点